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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产业突出贡献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12-04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国林业产业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促进我国林业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我国现代林业又好又快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进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产业突出贡献奖(以下简称突出贡献奖)的奖励对象为全力推动我国林业产业发展的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林业科研机构、林业龙头企业及个人。

第三条 突出贡献奖的评审应当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奖励工作的严肃性。

第四条 突出贡献奖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区域分别评选,每两年一届。

第五条 突出贡献奖由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主办,评审管理工作受国家林业局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管理及执行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  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牵头成立林业产业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突出贡献奖的评审,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秘书处负责突出贡献奖的日常管理和执行工作。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由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秘书处组织推荐,由国家林业局有关司局、直属单位负责人、行业专家及相关媒体人员等共同组成。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审核制定突出贡献奖的评审原则和评审标准;

()对申报单位和个人提出评审意见;

()向突出贡献奖主办单位报告评审结果;

()研究、解决奖励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秘书处为突出贡献奖的日常管理和执行机构,其职责是:

()组织突出贡献奖的申报及评审工作;

()负责申报单位和个人的资格初审及评审结果的公示公布;

()负责与评审专家的日常联系;

()建立并保管评审工作档案;

()受理突出贡献奖查询事务和异议处理。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专家的资格条件:

()关心林业产业发展,热心于林业产业工作;

()熟悉林业产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动向,具备综合判断能力;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

()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公务员身份除外),身体健康。

第三章 奖励范围及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奖励范围:在林业第一、二、三产业,包括林木种植、经济林培育、花卉培育、木竹采运、木竹加工、人造板业、木浆造纸、林产化工、林副产品采集加工、森林旅游及林业机械、生物制药等行业中有突出业绩,对促进当地林业产业发展具有表率作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从事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带动当地农民就业和增加收入做出突出贡献,具有明显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林业产业建设成效显著,上年林业产业产值达到同级单位或行业前列;

     ()近年来林业产业快速发展,上年林业产业产值同比增幅超过30%

()科研院所申报人常年坚持在生产、教育、科研第一线,并对中国林业产业科学研究做出突出贡献;

     ()林业企业年产值排名细分行业前列,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合法经营,照章纳税,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行业内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的表率。

第十三条  各省区市林业厅(局)、各地(市)县林业局、各林业科研院所、各林业龙头企业每届限报突出贡献个人奖一名、单位奖一名。

 第四章 申报资料及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申报资料包括以下文件,一式2份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中国林业产业突出贡献奖申报书》(有关表格可通过中国林业产业网www.chinalycy.com下载);

()有关财务报表、纳税证明或统计资料(仅企、事业单位提供);

()有关行业核准资料和证明(仅企、事业单位提供);

     ()申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所在单位证明;

()突出贡献奖主办单位要求申报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申报程序:

()申报表及支撑文件的书面和影像资料经省级林业产业类协会或者林业相关主管单位初审盖章后,报送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副会长单位可以直接报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

()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秘书处按照本办法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复审,对复审合格的资料签署推荐意见、盖章后报送评审委员会审议;

()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第五章 奖项设置与评审

      第十六条  突出贡献奖的评审将根据林业产业涉及面广的特点,以及申报单位和个人的不同区域、不同行业,贡献大小,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对当地林业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对于贡献特别巨大的单位或者个人,颁发突出贡献奖(特别奖);对于贡献突出的单位或者个人,颁发突出贡献奖;对于有杰出贡献的基层单位,颁发突出贡献奖(杰出基层单位奖)。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委员组成,申报单位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标准,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奖单位和个人需获得出席评审会议半数以上的评委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公示与公布

第十八条  通过评审的获奖单位和个人经突出贡献奖主办单位审核后在有关书面媒体或者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的内容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以署实名的书面形式向突出贡献奖主办单位提出异议,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对突出贡献奖的异议,由主办单位组织专人调查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已妥善解决的获奖单位和个人,报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审查的获奖单位和个人报经主办单位备案后公布。

 第七章 纪 律

      第二十二条  申报突出贡献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或者获奖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突出贡献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必须严守秘密,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企、事业单位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评审专家或者工作人员资格的处理,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获得突出贡献奖的单位和个人,若发现其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突出贡献奖主办单位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实并提出书面报告,情况属实的,取消其突出贡献奖资格,在媒体上公布并追回奖状、证书。

 第八章 奖 

      第二十五条  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向获得突出贡献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状和奖励证书。

     第二十六条 突出贡献奖获奖情况应当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等的重要依据。

     有关部门、地区和获奖单位应当根据本部门、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章 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秘书处负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