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鄂尔多斯市林业种苗站
三、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
三、许可条件
(一)申请条件
符合国家、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种苗管理相关政策
办理生产许可证需具备的条件
1.生产一般林木种子的,注册资金50万元;生产林木良种的,注册资金100万元。
2.生产林木种子应当具备有晒种台、仓储设施和加工设备;
3.具有经自治区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技术人员1人以上,林业初级以上职称林木种子生产技术人员1人以上。
办理经营许可证需具备的条件
1.经营一般林木种子的,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10万元);经营林木良种的,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20万元);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必要的仪器设备,有经自治区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林木种子质量检验人员1人以上;
3.有成套的种子加工、包装和贮藏设备,有林业初级以上职称专业林木种子加工技术人员1人以上。
(二)申请人需提供材料
办理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1.主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种子专用、苗木专用);
2.林木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林木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3.注册资金证明材料;
4.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5.晒场情况介绍和加工设备清单及产权证明;
6.林木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
7.林木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或旗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证明;
8.生产用地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
9.生产林木良种的,应当提供自治区级以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转基因品种的,应当提供林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办理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种子专用、苗木专用);
2.林木种子质量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3.林木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产权证明;
4.林木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5.注册资金证明材料;
6.组织收购和经营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林木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林木种子的,需提供由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收购单位的证明材料;
7.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需提供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经营林木良种的,应当提供自治区级以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经营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经营转基因品种的,应当提供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四、许可证发放
符合办理条件依法发放许可证。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所属旗区林业局提出申请→旗区林业局审核后上报市林业种苗站→审查合格的,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当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办结期限
材料齐全45日内。
七、收费标准和依据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