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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植被恢复费如何收取?
发布时间:2011-06-30     来源:鄂尔多斯市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站      作者:李强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的第六条规定执行: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六)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