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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造林总场疫源疫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1-06-24     来源:市动管站      作者:市造林总场

  为切实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动态,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疫病,建立动物防疫应急机制和长效机制,保护畜牧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免受损失或不受损失,特制定鄂尔多斯市造林总场疫源疫病应急预案。 
一、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和《鄂尔多斯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鄂尔多斯市造林总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二、指导思想及原则 
   以建立预防为主,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有效的监测防控处理机制为根本,确保在发现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时,能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保障鄂尔多斯市造林总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三、工作原则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预防、应急、处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反应灵敏、运转高效、公众参与、预防为主、防处结合的工作原则。 
四、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 
   鄂尔多斯市造林总场成立“鄂尔多斯市造林总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挥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组长由鄂尔多斯市造林总场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场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生产技术科、办公室、森林公安分局、森防站、防火办、计财科负责人组成,有关成员科室(站)、森林公安分局要按分工要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二)领导小组职责 
   鄂尔多斯市造林总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应急领导小组直接负责领导全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发生在境内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指示;建立鄂尔多斯市造林总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预警机制;组织制定和完善鄂尔多斯市造林总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预案;负责全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决策、指挥;向上级部门报告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预警、应急和处置情况;部署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公众宣传;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处理的有关信息;制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负责疫情监测。成员科室(站)、森林公安分局的具体职责如下: 
生产技术科:协调各成员科室(站)、森林公安分局,处理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办公室:负责与生产技术科共同协调各成员科室(站)、有关单位开展工作,负责行政及后勤保障等重大事项的落实及督办、督查;负责组建野生动物重大疫病监测和应急工作组。 
计财科:协调和落实野生动物重大疫病监测和预防资金;争取监测站点建设和监测工作经费及灾后重建项目。 
防火办:负责通讯保障。 
森防站:结合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协助做好野生动物疫病监测、疫情信息和灾情统计汇总工作。 
森林公安分局:负责应急处置安全保障工作。 
(三)办事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办公室,设在鄂尔多斯市造林总场生产技术科,由生产技术科科长兼任主任,应急办公室成员由生产技术科、各分场及具有相关专业技术业务水平的人员组成。受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调度和派遣,负责疫情现场的指挥、协调、调查、处置等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全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负责疫情监测报告、信息沟通、组织协调等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信息联络组和后勤保障组设在应急办公室。信息联络组负责与现场建立通信联系,保证信息传递畅通,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工作领导小组和应急办公室报告。后勤保障组负责联系组织供应现场处置所需物资、设备的供给、调配和运输,确保突发事故应急工作运转和现场处置的后勤保障。 
五、监测与报告 
(一)疫源疫病监测 
   建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网络,由鄂尔多斯市造林总场生产技术科负责,各分场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流动监测点,各分场指定1至2名技术人员为疫情监测报告人,并指定1名领导作为疫情监测报告负责人,应向社会公布监测电话,一旦接到群众报告野生动物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向鄂尔多斯市造林总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应急办公室报告,电话:0477—5283260。 
(二)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陆生野生动物行为异常、发病急、传播迅速、异常死亡等情况,必须立即向鄂尔多斯市造林总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应急办公室或向各分场负责人报告。接到疑似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鄂尔多斯市造林总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接到疑似疫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中心和鄂尔多斯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并将情况通报同级卫生部门。做好现场保护,配合市(旗)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组的临床诊断、采集病料等工作。 
(三)疫情确认 
   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填写疫病诊断报告,提出初步诊断意见;对怀疑为重大疫源疫病的,应及时采集病料送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进行检测,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认为重大疫源疫病疑似病例;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人将病料送相关部门鉴定,进行最终确诊,确诊重大疫源疫病,并予以公布。 
六、应急响应 
(一)处理方法 
   1.要科学地划出防治隔离区域,作为出现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指定隔离场所。 
   2.异常陆生野生动物出现死亡时,除特别需要并经批准外,一律不得对该动物死体进行解剖,而要直接入焚化炉焚化。对使用过的器具要立即进行彻底的清洗和消毒。 
   3.异常情况大规模发生时,领导小组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动物防疫检疫部门报告,并在动物防疫检疫部门监督下采取处理措施。 
(二)工作人员的保护和处理措施 
   1.对出现异常情况的陆生野生动物须指派专人进行饲养和治疗。该人员只负责对异常陆生野生动物的饲养,不得接触其它动物。 
   2.在工作中必须注意防护,穿防护服、防护靴、戴防护 
帽和十二层口罩。在治疗过程中要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持一定距离,尽量避免与陆生野生动物身体接触或减少接触次数。 
   3.坚持每日清洗、消毒和更换防护服装等防护用品。 
   4.每日在领导小组负责人监督下测量体温两次。 
(三)防范措施 
   安排责任心强,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陆生野生动物的监测巡查工作,建立健全监测技术档案,务必做到早监测、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检疫、早处置,不发生任何交叉感染。巡护人员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配备防护服、防护靴、口罩、橡胶手套、密封袋等必要的防护物品,以备在发现疫源疫病时(病、死陆生野生动物等)及时使用。在关键时段安排人员值班,做好值班记录,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和疫情的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七、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鄂尔多斯市造林总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应急领导小组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调查疫情,分析疫源 
   当疫情发生后,首先要摸清发病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及死亡数量,并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运输出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等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封锁疫区 
   1.疫点:发病野生动物所在的自然区域划为疫点; 
   2.疫区: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受威胁区: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划定疫区后,按照疫情等级,由鄂尔多斯市造林总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应急领导小组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行封锁。 
(三)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发病的野生动物,并对所有的病死体、野生动物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染病野生动物的排泄物、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受污染的场地一天一次连续7天进行彻底消毒; 
   4.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杀灭病源。 
(四)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对疫区强制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牌,并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防疫消毒站(点),对出入疫区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执行对野生动物的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疫区内所有发病的野生动物; 
   3.关闭野生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野生动物进入和运出; 
   4.对野生动物排泄物、垫料、被污染的饲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野生动物运载工具、用具、场地等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杀灭病源。 
(五)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组织专家、技术人员对所有易感染的野生动物进行科学捕捉,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所有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实行强制检疫、消毒,禁止3—10公里范围内所有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上市; 
   3.对野生动物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上述(三)、(四)、(五)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实施。 
(六)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21天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并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由鄂尔多斯市造林总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应急领导小组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发布解除封锁令。 
(七)处理记录 
   1.调查确认疫点内野生动物数量、产品数量、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及扑杀数量; 
   2.制定疫区内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登记表,统计野生动物的扑杀数量,产品处理数量; 
   3.对发病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扑杀、处理过程进行拍照、录像; 
   4.估算扑杀处理所需物资的数量和费用; 
   5.调查确认受威胁区内的野生动物数量,制定强制免疫计划。 
(八)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做好野生动物防疫监测的各项工作,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八、接触野生动物疫病人员的防护措施 
 1、隔离 
  (1)隔离对象:密切接触人员中与发病野生动物接触时未采取严格防护措施的人员,已出现发病症状的工作人员。 
  (2)隔离要求:参照各种病症要求进行。 
  (3)隔离期限:一般为7天。 
 2.医学观察 
  (1)医学观察对象:密切接触人员。 
  (2)医学观察方式:每日测量体温,监测发病相关症状,了解其身体健康状况。观察期间不限制医学观察对象的活动,但观察对象活动范围需在野生动物疫区内(疫点3公里)。 
  (3)观察期限:一般为7天。 
 3.预防性服药 
   对密切接触人员应采取抗病毒药物预防性服药措施。密切接触人员在工作期间每天服药,隔离人员自隔离之日起连服5天。 
 4.预防接种 
   建议对疫区范围内密切接触人员和一般接触人员,可本着“知情同意、自觉自愿、定点接种”的原则,接种流感疫苗,以降低同时感染人类的传染性疾病,从而减少病毒基因重组的可能性。 
 5.家庭消毒 
   疫点3公里范围内家庭,在完成野生动物捕杀处理工作后,可对野生动物活动场所、排泄物污染表面进行一次终末消毒。 
九、保障措施 
(一)职责保障 
   鄂尔多斯市造林总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具体实施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加强重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重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按照“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理”的方针,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二)通信和信息保障 
   要将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并按要求做好保养和适时更新工作,确保正常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和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待遇。 
(三)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运输,对应急指挥车,运输车办理免费通行手续。 
(四)物资保障 
   在同级政府的支持下,建立陆生野生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防治重大疫病的应急物资。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物资储备的管理。要重点储备疫苗、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诊断试剂、封锁设备和器材等应急物资,并保证适时调换、更新。 
(五)资金保障 
   野生动物重大疫源疫病应急所需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扑杀野生动物由国家给予合理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自治区级和各级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六)技术保障 
   设立野生动物重大疫源疫病技术指导组。技术指导组负责全场动物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为各分场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提供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 
十、附则 
   本预案由鄂尔多斯市造林总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经领导小组通过后实施,并报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备案。领导小组应急办公室可根据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发生的趋势、特点和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改、完善,并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八日